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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25-02-10 13:37

  委托机关: 蛟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张继明
  地址:蛟河市红叶大街102号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蛟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李波
  地址: 蛟河市红叶大街102号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蛟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蛟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蛟委编发〔2020〕61号)的规定,蛟河市交通运输局委托蛟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纠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蛟河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依法查处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出租汽车、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物流运输等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查处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建设和养护工程项目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村公路路政和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执法。
  (三)依法查处行政区域内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渔船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依法组织查处行政区域内关于交通运输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委托。
  (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责任
  1.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机关或组织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2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3受委托机关或组织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5.对于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经营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报委托机关核准后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可由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审核后决定。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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