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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审计局约谈暂行办法
来源:蛟河市审计局 作者:审计局 时间:2015-07-29 1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全体审计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审计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纪委有关规定,依据《吉林省审计厅约谈暂行办法》,结合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审计局党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通过约见谈话的方式,对审计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审计人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贯彻执 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等情况,以及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和《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文明守 则》等,开展警示教育、廉政提醒等谈话,帮助被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和工作态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预防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干部。

 

第二章  约谈的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约谈分为定期约谈和随机约谈,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其方式可视情况采取“一对一”、“二对一”或“多对一”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

(一)说明约谈原因,指出约谈对象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或存在的问题;

(二)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廉政风险;

(三)告知约谈对象在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需要遵守的纪律规定;

(四)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解释说明;

(五)约谈人向约谈对象提出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方面,需要加以督促推动的;

(二)负责审计机关工程建设、资金使用、人事管理等有较大廉政风险事项的;

(三)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廉洁从审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容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群众或被审计对象对其廉洁自律或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有议论的;

(六)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查清后只能给予较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或者反映的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

(七)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吉林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和《吉林省审计厅工作人员文明守则》不严格的;

(八)操办乔迁、出国(境)、子女升学、婚丧喜庆等事宜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三章  约谈人及约谈对象

 

第八条 约谈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现全覆盖:

(一)约谈各科长,由局党组书记和驻局纪检组长担任谈话人,驻局纪检组派人负责谈话记录。

(二)约谈机关干部,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谈话人,驻局纪检组派人负责谈话记录。

 

第四章  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约谈工作由局党组会同驻局纪检组具体承办,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约谈动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驻局纪检组提出约谈动议,拟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组织约谈启动工作。

(二)约谈实施。谈话人将谈话意图口头通知谈话对象,并按照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实施约谈。

(三)整改落实。对约谈对象的表态和整改情况,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及时督促约谈对象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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