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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审计局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蛟河市审计局 作者:审计局 时间:2015-07-28 16: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审计机关“三严三实”教育,巩固纠正“四风”工作成果,确保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纪律,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吉林省审计厅关于执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吉审发〔20092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人员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垫付或补贴餐费、住宿费等费用;在被审计单位食堂就餐,每人每天早餐按5元标准、午餐和晚餐各按10元标准交纳餐费,并索要收据;住宿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规定,每人每天低于300元标准据实报销,超出由个人承担,且不准将餐费捆绑在住宿费内(不含住宿带免费早餐的情况)。

第三条 审计人员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条 审 计人员在审计期间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审计工作有相关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带有旅游性质的参观或考察活动;不准参与由被审计 单位人员陪同的或审计组自行组织的打扑克、玩麻将等娱乐和联欢活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打招呼,为本人、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旅游住宿、购买景区门票等方面提 供帮助和照顾。

第五条 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委托他人转送的纪念品、礼品、土特产品;不准委托被审计单位购买当地的土特产品;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利益关系人赠送的礼金、消费卡、有价证券和实物支付凭证等。

第六条 审计人员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利用审计职权为本人、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被审计单位谋利。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利用审计机关影响,通过被审计单位帮助本人、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推销商品、介绍业务;不准通过被审计单位为其子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承揽工程、招投标、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八条 审计人员未经允许不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准擅自向外界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不准利用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本人、子女、亲属和其他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在互联网、QQ群、手机微信或私下场合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和审计信息及有关情况。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准单独或在私下场合约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约见被审计单位人员,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保证2人(含2人)以上在场。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审计人员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帮助;不准授意、暗示被审计单位为本人、子女、亲属和其他关系人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审计组必须严格执行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告知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审计组长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蛟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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