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能: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制定发展农村水利的有关规定。
负责组织农村水利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基本建设。
做好当地抗旱、防汛日常工作。
负责农村中、小河流的管理,协助当地对农村中、小河流进行治理。
负责对水资源的规划发展、利用、及节水技术推广工作。
负责对农村“三水”实施建设和管理。
负责对水土保持和水产养殖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负责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管护工作,依规调处水事纠纷。
完成上级交办的中心工作及临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