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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

  为鼓励投资者在蛟河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项目建设步伐,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

一、税 收
第一条 新办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财政按30%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在外地、在蛟河市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和销售市场不以本地为主的批发企业,给予增值税返还地方留成部分30%的优惠,且不受年限限制。
第三条 新办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减免3-5年所得税。

二、用 地
第四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粮食烘干和不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制米、石材企业除外),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收缴土地出让金的40%返还。
第五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粮食烘干和不符合“绿色通道”规定标准的制米、石材企业除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5年土地租金。

三、收 费
第六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免收市属部分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原收费标准下限的 30% 收取。生产经营中的地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 年内按国家规定下限减收 50% , 3 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服 务
第七条 外来投资企业如果需要,可委托投资企业承办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代办全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市政府为企业法人发放 “ 优惠卡 ” ,政法部门为企业法人发放 “ 保护卡 ”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符合 “ 绿色通道 ” 规定标准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包扶。

五、奖 励
第十条 凡为我市引进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企业的中介人员,在企业投产见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 0.5% 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上限可达 50 万元。

六、其 它
第十一条 新办域内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中的税收、用地、收费等优惠政策执行。凡符合 “ 绿色通道 ” 规定标准的项目,同时享受《蛟河市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实行 “ 绿色通道 ” 规定》(蛟政发〔 2005 〕 3 号)的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蛟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蛟政发〔 2002 〕 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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