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关于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公告

各粮食收购业户: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粮食局、工商局及吉林市粮食局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粮食市场,经研究决定:凡在我市收购年粮食在50吨以上的收购业户,必须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现对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或租借200平方米以上场地或50吨储存能力的库房(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房屋产权使用有效证件,租借场地或库房的,须有租赁合同)。

2、具备5万元以上的收购资金。

3、具有经质量监督部门年检合格的计量衡器和粮食检验仪器(专门从事玉米收购的,需具备:扦样探子、托盘、容重器、降水仪、烘干箱、分样器;专门从事水稻收购的,需具备:扦样探子、托盘、十分之一天平、分样器、砻谷机、精米机)。

4、具有专门从事粮食检验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

1、申请者首先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提供场地和库房简易平面图。

3、提供在开户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或自有资金存单。

4、提供检化验仪器及设施证明材料。

5、保管人员须提交初中(含初中)以上毕业证书。

6、提供具有省质检部门颁发的检化验有效证件。对暂不具有检验人员资格或检化验仪器的申请者,可聘用有有效证件的检验人员,委托有检化验资质的机构或企业,并提交委托检化验协议或被子聘检验人员有效证书,对无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可通过省粮油检测站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粮食局颁发《粮油质量检验资格证书》。

三、审批程序

  具备上述条件和资料完备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受理通知书,并对申请者的场地、仓库及检化验仪器等进行实地查验,查验相符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完备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允许申请者补充完善相关资料或下达不受理通知书。对已经办理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工商营业执照的业户,也要变更、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四、粮食收购经营业户的义务

   粮食收购业户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定期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统计报表,并建立经营台帐。台帐要保存三年。对不按规定报表的业户,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时间和地点

   从2004年10月25日开始,在蛟河市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公室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办公地点设在粮食局六楼。蛟河市粮食局将以热情、文明、周到的服务质量迎接粮食收购业户。

咨询电话:0432—7223523

六、国家粮食检验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分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分(玉米14%,水稻14.5%)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杂质扣量、增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杂质1%为基准,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0.75%,扣价0.75%;低于或高于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算扣量、增扣价。
  玉米不完善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不完善粒总量5%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0.5%,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玉米生霉粒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生霉粒总量2%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生霉粒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
  水稻黄粒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1%为基准,每高1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黄粒米超过5%的,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水稻谷外糙米扣价办法:以国家标准规定的谷外糙米2%为基准,每超过2个百分点,扣价1%,不足2个百分点的,不扣价,低于标准的不增价。
三、价格尾数计算办法按每公斤保留到厘,厘以下四舍五入。
四、本表所列结算价格均为扣整晒费后价格,不含杂质增扣价。
五、玉米分三个等级,二等为标准品。容重685g/L,杂质1%;水稻分五个等级,三等为标准品,出糙率77%,整精米率60%,杂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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