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失业人员直接向省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担保中心审核后给予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一)贷款申请人需向担保中心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用 A4纸复印、一式两份):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贷款申请人《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
5.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及复印件(反担保人为未婚者,需要提交街道出具的单身证明);
6.贷款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各2张;
7.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8.经营场所正、侧面(照片中要有贷款申请人和门脸)及店内照片各2张;
9.贷款申请人如经营特种行业的需提交《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10.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填写《承诺代偿书》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反担保人所在单位填写《代偿保证书》,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三)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联合对贷款申请人及反担保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贷款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项目勘察、微利项目确认、文字书面材料提取,到反担保人单位进行材料核实等。审核结束后,担保中心调查人和经办银行信贷员提交现场审核情况报告。
(四)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联合审核合格的贷款申请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贷款。
1.由担保中心、贷款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2.经办银行、担保中心、贷款申请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属于微利项目的,加盖微利项目贴息专用章。
3. 合同签订后,贷款申请人到经办银行领取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