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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程序及完成时限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工作行为,促进机关廉政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现将劳动保障局工作职责、程序及工作时限公布如下: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省、市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规范。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实施监督和指导;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拟定全市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以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国家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以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年薪工资标准。

(七)贯彻国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拟定地方性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及农村社会保险工作。

(八)负责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资料。

(十一)负责全市城市扶困资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保险工作程序及时限

(十三)退休审批程序、时限

职工达到正常退休条件,由企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个体工商户个人,携职工档案,按下列程序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1、到劳动保障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退休审批表、公示证明。

2、企业人事(劳资)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3、到市社会保险公司核实养老金。

4、劳动保障局审批验印、发放退休证。

职工达到岗退、病退条件的,进行完上述程序后,统一报吉林市劳动保障局最终审批。

审批时限:正常退休当日办理完毕;岗退、病退定期报吉林市劳动局保障审批。

(十四)工伤认定程序、时限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在 30日内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职工或其家属应在一年内提出申请,符合工伤认定标准的,劳动保障局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劳动就业工作程序及时限

 

(十五)劳动合同鉴证

1、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能到用人单位办理鉴证的,应派人到用人单位办理,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2、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随时予以鉴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应指导当事人按照要求修改或重新签订,然后办理鉴证手续。

(十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发放程序及时限

各类用人单位在申报领取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要制定全年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按季度分解计划使用指标,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凡用人单位申报工资总额计划使用合理的,随时予以审核。

(十七)调配程序及时限

职工跨地区调动,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在同一城镇内企业间调动,应填写《市内职工商调表》职工调动要与单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凭相关手续跨地区调动和市内调动的,由主管领导签字随到随办。

(十八)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调整及时限

企业在改制时,涉及到职工安置,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职工安置方案,劳动保障部门要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由企业按照有关法规规范操作,并报市企业改革办公室批准。

按上述程序操作完结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九)职工除名

职工除名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职工被除名后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职业技能鉴定程序

(二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1、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

2、申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是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

3、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7年以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经过正规的高级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人员。

4、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8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相应名次的人员。

5、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的任技师5年以上,具有高超清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工种专业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而且具有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能力的人员。

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一般逐级进行。对于有特殊专长和特殊贡献者或参加国家、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二十一)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提交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资历和能力水平证明等资料,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报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签发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进行考核鉴定;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报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站统一向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

2、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鉴定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宜,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随时组织鉴定。

3、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鉴定结束后,统一将所鉴定人员职业(工种)、人数、级别等资料报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负责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二)职业技能鉴定内容和方式

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知识考核和技能考核两方面内容。知识考核以笔试方式进行,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方式进行。知识考核与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到 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对参加初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报吉林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收费标准

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 [2001]24号)规定交纳鉴定费用。

劳动仲裁办案程序及办案时限

(二十四)劳动争议时效为 60天,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天,申请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十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十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十七)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 15日内提交答辩书,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十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提前 4日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二十九)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原则不得超过30日。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及时限

(三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说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三十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询问通知书,责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2、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规定先行登记保存。

(三十三)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

2、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

(三十四)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十六)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

(三十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

(三十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十九)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医疗费报销程序及办法

(四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与缴费

1、参加医疗保险办理登记手续须带以下资料:

( 1)批准设立的证件或其它执业证件;(2)质监部门颁发的统一代码证;(3)开户行及帐号;(4)《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5)职工名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工资及财务报表等。

( 6)单位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单位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享受住院医疗费报销待遇。(7)有条件的单位可按“6+2”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单位按上年工资总额的6%、个人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行住院统筹 基金和门诊个人帐户相结合,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四十一)住院和转院及异地就医

1、根据病情需要和住院病种入院治疗的,要出示医疗保险卡、证,由主治医生开具《入院通知单》到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登记批准后,方可入院治疗(节假日和急救病人除外),否则医疗费不予报销。

2、住院治疗期间,医生使用自费或自付一定比例的药品、服务项目,需征求本人或家属同意,否则医保中心或病人可拒支付有关费用。

3、限于医院条件,需转上级(本市以外)医院治疗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填制转诊单,院长签字,经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审批后,到市医保中心登记盖章。转院患者费用报销时,增加个人负担10%,未经批准私自到外地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4、在外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因急病住院的,可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慢性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当地治疗。

5、转院和异地治疗人员出院时,由个人全部垫付医疗费,并要求医院提供以下资料:

( 1)医疗费收据;(2)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复写处方;(3)特殊检查报告单;(4)血常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仅限输血患者)。(5)出院诊断证明。

携带以上资料和转诊单到市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

(四十二)费用结算

1、离休干部和在乡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由定点医院垫付,超出报销范围和应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直接交付现金。

2、原蛟矿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和转上级医院及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到矿区管委会医保科登记,次月10日到社区医保科报销。

3、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含工伤、生育保险),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住院费收据、出院证、医疗保险证、卡,到市工商银行营业大厅医疗保险窗口办理报销登记。从报送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兑付现金。

4、原蛟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退养职工在定点医院门诊和定点药店的治疗和购药费用,每月的15日—20日(节假日顺延)在个人帐户指标内报销。

在定点医院(蛟河市第二人民医院、蛟河市结核病防治所、吉林市新站结核病医院、吉林市舒兰精神病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中心与医院按月定期结算,转上级医院和异地居住人员个人垫付的住院医疗费,出院后持转诊介绍信、医疗费收据、用药复写处方或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医疗保险卡、本人身份证到医保中心登记审核,次月 30日(节假日顺延)医保中心报销。

5、资料不齐全、证、卡不相符的不予办理。

(四十三)工伤保险申报需携带的手续

1.法人代码证(技术监督局制发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应付工资明细账、财务年终决算表、劳资年报表(启动时以二○○三年十一月份工资表为准)。

4、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医疗证》和《工伤职工门诊病历》。(1)携带工伤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审批手续原件、复印件;工伤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本单位公章。(2)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3)工伤职工选择定点医院由工伤职工在市医保中心公布的定点医院中选择其一。经办人员填写《蛟河市工伤职工定点医疗登记表》一式三份(将选择同一定点医院的工伤职工填在同一张表上),将《工伤职工门诊病历》和确定定点医院的工伤职工名单送达定点医院保存、备案,将《工伤医疗证》发给工伤职工。

5、为工伤职工办理报销在非工伤定点医院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按月收集工伤职工因转院、外埠长期居住、公出、急诊等在非工伤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所需的相关手续,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报销明细单》,每月 15日前送市医保中心审核,20日报销医疗费,报销后在3日内给工伤职工。

6、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照市医保中心核准的待遇标准,填写《蛟河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明细表》,每月15日前报市医保中心审核,20到30日由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领取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并发给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

7、为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办理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手续。

8、每年12月25日到下月5日向市医保中心报送《蛟河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申报表》和《蛟河市参加工伤保险单位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

9、每年12月20日至30日向市医保中心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10、本单位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伤害,因情况紧急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时,应在24小时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11、用人单位缴费率由经办机构按照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对照国家划分的行业类别和我市的行业基准费率认定。经办机构自企业缴费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程序及完成时限

(四十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需要小额贷款创办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均属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四十五)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2、能够提供足额的抵(质)押物或具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作为贷款担保;

3、贷款投资项目明确,确有盈利和发展前途;

4、有固定经营场所;

5、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6、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十六)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程序

1、居住市区具备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首先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送本人所居住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推荐证明,居住乡镇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直接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贷款申请,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初审推荐。

申请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能证明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身份的证件、或大中专毕业证、退出现役证;(2)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的相关材料;(3)贷款申请写明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还款能力;(4)填报《蛟河市小额贷款申请表》;(5)担保资料。

2、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小额担保贷款的初审部门,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情况进行实际勘察和鉴证,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3、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乡镇街上报的贷款人情况进行审查,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并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到经办银行审定。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经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中心,担保中心与贷款人按采纳反担保措施的具体情况履行相应的担保手续:

(1)保证人担保贷款:填报《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申请表》一份;《蛟河市小额贷款申请表》二份;第三方反担保合同每一保证人一式四份;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每人一式四份;贷款合同一式四份。(2)有价证券抵押贷款:填报《创办你的企业培训申请表》一份;《蛟河市小额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反担保合同》一式四份。(3)履行银行贷款手续:按照贷款人采取的担保形式,履行相应的贷款手续。银行在接到担保中心出据《担保通知书》后,在5日内办完贷款手续。贷款人在接到贷款后,需将银行贷款支付凭证交到担保中心存档。(4)贷款的归还: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后,应将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交担保中心存档。此时,担保中心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终止。

4、经办银行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为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四十七)完成时限

对经审查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合格,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3日内履行相应的担保手续。

申请小额贷款人员培训程序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凡申请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首先要参加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

(四十八)具体培训程序;

届时由蛟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根据乡镇街(社区)审核推荐人数,分批分期确定参加( SYB)培训人数,并通知乡镇街(社区),各乡镇街(社区)通知申请小额贷款人员。

(四十九)培训时间为四天,全日制教学,为了保证培训质量, 每期学员一班不超过 30人。学员之间,教师与学员之间,采取互动教学和启发性教学,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身素质,增强创业能力,保证其创业成功率。

(五十)教学共分为十步,重点章节为:评估你的市场、了解你的顾客、了解你的竞争对手、制定市场营销计划、预测你的销售、预测启动资金需求等。

(五十一)学员培训时由 (SYB)教师指导,独立制定完成《创业计划书》,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制定《创业计划书》达不到要求或超过预定时间的,确定为(SYB)培训不合格学员,不合格学员不予推荐到小额贷款中心给予小额贷款。

(五十二)经( SYB)培训制定《创业计划书》被评为合格以上学员,由蛟河市就业训练中心颁发《创业培训(SYB)结业证书》,并将《创业计划》转给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小额担保中心根据申请小额贷款人员的《创业计划书》进行实地勘察、审核,确定是否具备应贷款条件。

就业服务局创业培训程序及办理时限

(五十三)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前创业培训程序: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表》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国有企业失业人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复印件一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 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就业登录证》和民政部门办理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各一份,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家居长安街、民主街、奶子山街城镇社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农村乡镇下岗失业人员到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登记表》,每周周四由市就业服务局统一组织培训。

(五十四)办理时限:外乡镇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一天内在就业服务局培训科领取《就业训练结业证》。家居长安街、民主街、河南街的下岗失业人员,两天内,民主街的到所居住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取《就业训练结业证》。长安街、河南街的到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取《就业训练结业证》。

职工人事档案代理业务程序和时限

依据吉林市劳动局关于开办代管职工档案业务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第[1996]126号)制定职工人事档案代理业务程序和时限。

(五十五)职工人事档案代理对象:

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原单位不办其保存人事档案或由于其他原因委托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人事当案的。

职工人事档案代理的范围:

1、在职职工被开除、除名、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及自动离职、辞职等失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除外)。

2、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职工的人事档案。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下来的职工人事档案。

4、其他社会闲散的职工人事档案。

(五十六)职工人事档案代理的方式及有关手续:

1、单位委托代理的。委托单位必须持行政介绍信到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代理手续,填写《单位委托职工人事档案代理登记表》,并与代理单位签订《职工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

2、个人委托代理的。委托人须持以下证明到劳动力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代理手续。

(1)原单位劳资部门同意调出函。(2)由原单位劳资部门填写《职工个人委托人事档案代理登记表》,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3)委托人与代理单位签订职工个人人事档案代理合同书。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来劳动力市场办理档案代理业务的,随到随办,当日办完。

劳动力市场政务公开承诺

(五十七)劳动力市场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开展文明窗口服务活动。

(五十八)热情周到地解答下岗失业人员提出的失业、就业、求职、劳务、失业保险、接续养老保险、职工人事档案代理等有关事宜。

(五十九)随时为有求职要求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只要本人不挑不减 72小时内安排就业。

(六十)对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外出人员就业卡、用工许可证、农村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只要手续完备,随到随办。

(六十一)到劳动力市场进行招工招聘的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规定的手续,及时办理。

(六十二)积极主动地接待到劳动力市场办理职工人事档案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日办理完毕,保证档案不损坏、不丢失。

(六十三)在劳动力市场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的退休人员,遇国家规定增加工资时,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时间办完一切审批手续,做到不漏人、不缺项。

(六十四)为全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具备政策规定进入失业保险程序的职工审批工作。只要手续齐全,自签发之日起, 30日内办完。

(六十五)按政策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在档案及证件齐全时,当日办理完毕。

(六十六)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只要手续完备, 15日内办完。

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及时限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文件、吉林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蛟河市政府(蛟政发[2003]16号)文件《关于贯彻再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程序如下:

(六十七)申领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均可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1、中、省、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1)仍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的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手册》。(2)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书》。(3)未进中心下岗职工,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认定表》。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办理。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人员,凭《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身份认定表》或《失业就业登录证》办理。

4、享受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它就业转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办理。

以上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携带相关证、书、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张2寸近期照片:向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社区服务站)提出有明确详实再就业去向内容书面申请:街、镇、乡事务所(社区服务站)对其现实就业情况核实、张榜公示;符合条件填写《再就业优惠申领表》,报所在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后,由街、镇、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证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六十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时限:符合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在 5日内办结,并报送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在5日内报送办证单位;办证单位要在5日内办结并返回报送单位。

申办失业就业登录证程序及时限

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就字 [2001]19号文件要求,申办失业就业登录证程序和时限:

(六十九)无就业经历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毕业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并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登录初次失业。

(七十)有就业经历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就业登录证,登录本次失业。已上手续完备当日办理完毕。

办理外出人员就业卡所需手续、程序和时限

根据吉林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当前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吉市劳社字 [2003]46号)文件要求,办理外出人员就业卡程序及时限

(七十一)本人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一寸照片一张;带本人身份证。

(七十二)以上手续完备,当日办完。

申办失业保险程序和时限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号文件《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申办失业保险程序和时限:

(七十三)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发生失业的人员,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七十四)对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填报《失业职工报送审核名册》,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和代理及变更托管协议,劳动保障部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保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纳失业保险金期限证明,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签发《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

(七十五)失业职工在接到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自签发之日起 30日),持该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本、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办理失业职工管理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并在登记第二个月起,由本人持《失业职工手册》和失业职工登记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招工、招聘广告审批程序及时限

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的通知》(吉劳社就字 [2001]19号)文件规定,招工、招聘广告审批程序及时限:

(七十六)凡招工、招聘单位来办理审批手续时,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七十七)招工、招聘简章内容要真实、可靠。

(七十八)完成时限:以上手续完备,当日办理完毕。

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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