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对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减免税费时须向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减免税费的报告;
2、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3、《下岗职工证明》或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证明;
4、填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名册》;
5、填写《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查表》。
(二)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并交就业处复审;
(三)就业处有关人员须对用人单位招用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和下岗职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四)经调查了解翔实后,于 15日内在优惠政策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五)退回窗口,交给企业。
(六)人员较集中时,可到企业现场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