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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问答:农民工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

 

  春节过后,大批农民工已陆续踏上了返城务工的路程。对于广大农民工来说,前面的路也许并不平坦,如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尤其是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怎样处理,便成了不可回避的问题。

  为了让农民工了解就业、工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合同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报特组织编写了《农民工维权问答》,以期对广大农民工朋友有所帮助。

  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①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选择职业时,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的职业;

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③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即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以外的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⑦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有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农民工维权问答:外出务工要办就业证卡吗?

  2005年2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决定废止原劳动部颁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严禁滥发流动就业证卡的紧急通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的规定。

  也就是说,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不再需要办理就业证卡。

最低工资标准该怎样执行?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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