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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报时间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有疑议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二、申报再次鉴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方书面申请。

(二)市州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送达鉴定结论时间证明。

(三)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四)受伤后首次就诊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封章。

(五)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六)伤残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七)伤残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八)用人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九)被鉴定人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十)用人单位申报时需带单位公章。

(十一)鉴定费 400元。

三、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将鉴定结果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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