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促进劳动力有序流动,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提供政策保障,为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劳动力资源管理。对本辖区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宏观调控,整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作好域外、境外劳务输出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
三、职业中介服务。对求职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用人单位,发布劳动力市场用工信息。
四、开展对求职者素质测试和评价工作,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进行登记,实行微机管理,建立信息储备资源库。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的招聘标准。
五、为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含 "4050"人员)提供重点服务,定期召开《下岗职工与用工单位洽谈会》,逐步实现就业岗位与下岗职工对接,使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六、组织劳务交流洽谈、劳务承包、劳务协作活动,为求职者提供直接的就业服务。
七、开发就业岗位,为求职者提供季节性、阶段性和弹性就业岗位。
八、为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所,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实行义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根据社会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求,为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机构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求职者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实现岗位和求职者技能的最佳配置。
十、对破产企业、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接收条件的失业职工,进行接收和管理。
十一、对各类用工单位的招工、招聘广告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对辖区内各类经济组织不具备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档案委托代理。
十三、对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需要办理各种用工手续的,经审核无误后,颁发有关证卡,提供相关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