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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入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具出境就业证明需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开具境外就业出境人员证明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境外就业人员派往的国家(地区),从事的工作以及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日期、口岸、航班等情况; 2、《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的《境外就业确认书》复印件; 4、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以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局及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书; 5、境外雇主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服务协议书复印件; 6、境外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护照复印件;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 报送时限 申请开具境外就业出境人员证明材料应在境外就业人员离境前 6个工作日报到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国际合作处。

附件:《关于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3]22号)。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 00 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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