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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失业保险程序

 

1 、凡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发生失业的人员,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经办机构备案。
2 、对需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填报《失业职工报送审核名册》,携带职工本人档案和代理及变更托管协议,劳动保障部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保手册、《失业就业登录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缴纳失业保险金期限证明,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予以审核,签发《失业职工报到通知书》。
3 、失业职工在接到通知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自签发之日起 30 日),持该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本、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 张办理失业职工管理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并在登记第二个月起,由本人持《失业职工手册》和失业职工登记通知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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