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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 (摘要)

 

一、什么是失业人员

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能力,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

二、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及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以及在上述用人单位中工作的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治党派以及受其聘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依照失业保险办法执行。

      

三、失业保险金缴费基数的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年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可享受医疗补助、生育补助、丧葬补助和抚恤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减免职业技能培训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

           

五、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 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

累计缴费年限满 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 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 10日内,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局。就业服务局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

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 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承办其失业保险登记的就业服务局如实说明本人

求职情况的;

(七)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八)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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