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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有关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    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二十条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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