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长春、吉林市区为 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 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