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劳字 [199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60号)文件的要求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在全市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我市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从1999年起,在全市城乡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它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求得适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城镇的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3、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劳动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按照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实行双向选择并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
二、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1、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就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度人员培训任务,为社会各方面培养需要的适用人才,对在岗职工,未经过培训的要进行岗位培训。
2、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设置专业,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学
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 2-3年,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在1-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内容和期限可根据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的培训期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3、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学习基地及用人单位的实习场地或工厂进行实习,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组织其参加社会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三、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1、劳动预备制人员经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自己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在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合格证书后,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2、对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的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未经学习培训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1、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各类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