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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建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三方字〔 2006〕4号

 

各市州、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

为规范管理“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现将《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 劳动关系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印发

(共印 180份)

 

 

 

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协调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于 2005年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为了促进该项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从而达到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科学化,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第三条:“劳动关系和谐单位”创建活动包括全省范围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第四条:“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和企业家协会以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名义命名表彰。

第二章          基本标准

第五条: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标准,应按照吉劳社薪字 [2005]4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10条标准执行。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六条:“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原则上每两年命名一次,要严格按照自查、申报、评选、考核、公示、命名等程序进行 。

第七条: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选标准。各级三方应坚持共同推荐、共同评选、共同考核、统一申报命名的原则。

第八条:对于申报单位的考核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负责,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

第九条: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称号的单位,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 。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

第十一条:获得“省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的单位,在参加评选同级“五一劳动奖状”、“文明单位”以及企业法人在参加评选同级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该项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及相关部门领导下进行,各级三方委员会应把创建活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的方案和措施,开展广泛宣传,吸引和推动所属企业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积极选树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

第十五条:创建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为了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成立具体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各司其责,抓好本地的创建活动(省级创建活动机构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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