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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吉劳社监字〔 2005〕2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劳社厅函〔 2005〕29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文书自 2005年10月1日启用。省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吉劳社监字〔2001〕10号)和《关于对使用何种法律文书下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问题的复函》(吉劳社函字〔2002〕3号)文件同时废止,随文印发的法律文书式样停止使用。

新的执法文书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格式自行印制。

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号)第四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新的执法文书中《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重新委托。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组织监察人员,认真研究学习新的执法文书,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使用方法,努力提高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对在使用新的执法文书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厅法制与监察处反映。

四、拟于 10月份举办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学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新的执法文书。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另行通知。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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