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领导致词 | 部门领导 | 机构设置 | 主要职能 | 办事指南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荣誉业绩 | 意见征集 | 联系我们


李公达同志在中省直用人单位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2006年3月17日)

 

同志们:

今天省劳动保障厅在这里召开中省直用人单位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省直单位负责劳动保障工作的同志。会议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召开的 2006年吉林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报2005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情况,安排部署中省直单位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按照厅研究安排在此我讲三个问题:

一、 2005年全省及中省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基本情况

2005年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标志意义的重要一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去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紧紧围绕全省大局,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完善社会保障试点任务基本完成。全省并轨人数达130万人,兑现经济补偿金108.7亿元。其中,6,133户国有困难企业98.4万名下岗职工实现并轨;还有1,594户企业比照试点政策,自筹资金,妥善处理了33.4万名职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二是就业再就业问题有了新突破。2005年全省城镇创造就业岗位57万个,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比年计划低0.8个百分点。三是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强化。2005年全省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19万人,其中,新参保9.06万人,新增基金收入8,033万元;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80万;工伤保险覆盖人群不断扩大,为17,889名工伤人员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 出台了《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标志着我省五项社会保险全面建立。

2005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要求,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突破口,带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全省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新拖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有效地改善了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不仅为城市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也在提高技能素质的同时增加了收入。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农民工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等等不公平的待遇,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去年国家和省明确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纠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厅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中之重,重点解决建筑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督促其它行业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对建筑工程和建设用工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强力推行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普法宣传,在建筑工地实行悬挂《用工须知》、《务工须知》告示板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2005年,全省共检查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1万余户,涉及农民工47万余人,补签农民工劳动合同25万余人;清回返还农民工工资4,305万元,涉及农民工22万余人,其中,清回2004年以前陈欠农民工工资2,568.9万元,追还2005年当期拖欠工资超过2个月不满一年的为1,737万元;查处当期拖欠农民工工资793户,下达整改654户,行政处理146户;全省已有7个市州及县(市)332户企业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金额为6,472.5万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比2004年同期下降90%,有的县(市)实现了零投诉。全省实现了农民工工资当年无新拖欠。我省这方面工作得到了中纪委、劳动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察厅的充分肯定。本月21日劳动保障部在广东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将印发我省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经验材料。

(二)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稳步推进。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抓好全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同时,按照《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的规定,主要是负责中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省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全面开展。

一是切实纠正中省属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按照全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统一要求,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监察的重点工作,并在建筑业企业实行劳动保障监察员分片包干负责制,逐户企业进行排查,落实相关规定,对可能发生工程款不到位的工程项目重点监察和监控。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拖欠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二是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工作,依法查处投诉举报案件。随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贯彻落实,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增强,投诉举报违法侵权行为在逐年攀升,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各个方面。 2005年省本级接待来人投诉597人批次,涉及1772人,其中集体投诉93人批次,受理立案调查案件162件,结案率达91%。三是积极推行劳动保障书面监察制度,对中省直2700户用人单位进行了年检,通过年检下达限期整改73户,纠正51户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2005年,省本级检查用人单位296户,涉及职工220.74万人,其中,农民工13,709人;补签劳动合同17,963人,其中补签农民工劳动合同9,784人;督促办理用工备案手续6,194人;为13,159人讨回克扣拖欠工资1,040.96万元,其中,农民工12,422人,工资为980.91万元;为64人返还抵押金5.72万元;追缴社会保险费4,152.93万元,清退提前退休193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1,380.07万元;取缔非法职介机构20户。

从 2005年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看,劳动保障事业在不断的发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在不断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工作在不断步入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水平在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吉林省信息港省直各部门网站,劳动保障厅网站点击率始终排第一位。这说明劳动保障关系人人,人人关心劳动保障。劳动保障工作特别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与中省直用人单位在座各位的支持配合分不开的,在这里我代表省劳动保障厅,对同志们对劳动保障工作,特别是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配合与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但是,还应当看到中省直劳动保障监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没有落实到位,在用工管理方面 ,用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与企业的生产人员或骨干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对辅业(物业)辅助岗位或非骨干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招用人员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等;在工资分配方面,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克扣工资,超时加班,不支付报酬等;在社会保险方面,存在只为生产骨干或管理人员参保,不为其他员工参保,特别是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还有的单位参加了社会保险,但瞒报工资额现象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法规、规章宣传的不普遍,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的原因,也有我们用人单位法人和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政策法规水平不高,或者是不负责任的原因。这些问题都是我们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 2006年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工作任务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振兴吉林、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年。春节前省政府召开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对今年工作全面进行部署。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在构建和谐社会,特别是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就业、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需劳动保障监察督促,各种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需劳动保障监察纠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劳动保障监察维护。我们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好中省直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属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对2006年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请大家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客观反映为买方市场情况下,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劳动者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相当多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忽视劳动合同的作用,偏面认为签合同是对企业的约束,有的用人不签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当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要表现之一。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后,指出了《劳动法》贯彻实施中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社会保险覆盖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劳动保障部提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即“2006年,组织开展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大检查。使各类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2008年,实现各类企业普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的要求和年初省政府的部署,我省将在二季度开展全省劳动用工普查。普查的范围是省内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私营个体经济组织;普查的内容是用人单位与被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录用备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目的就是通过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情况进行普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达到规范用人管理,稳定从业人员就业,促进社保基金扩面征缴,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总的目标是通过普查,各种形式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录用备案率达到85%以上,社会保险达到应保尽保。用工普查分为四个阶段,宣传发动,自查整改,执法检查,总结验收。配合用工普查和前不久部署的“万户民企进社保”专项行动,二季度开始,中省直单位将开展 “签合同维权益”专项执法检查。在这里我强调中省直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对不签合同不办用工备案的,不申报社会保险,瞒报工资总额,少缴保险费的,要在自查自纠阶段抓紧进行整改。对存在违规问题,自查整改阶段不改正的,在执法检查阶段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我希望中省属用人单位率先垂范,搞好用工普查,做到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录用人员备案率100%,社会保险达到应保尽保。提前完成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中指出:“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务工农民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从10个方面提出了如何做好农民工工作。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了1号文件和5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和农民工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村及农民工问题的决心。近期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正在起草《吉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届时将对我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下步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点是:

一要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同等对待。我省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取消了所有不公正待遇,并创造条件,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我们用人单位要一视同仁的招聘使用农民工,不得歧视他们。要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他们的工作休息时间,不准违法加班加点,要依法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国家已明确今年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二要继续加大对建筑业用工的监管。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较多,历史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较严重,虽然 2005年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但还需进一步巩固加强。今天把中省直建筑业的项目经理请来参加会议,就是重点要强调如何杜绝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是用工主体不清,以包代管,层层发包,层层转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必须予以纠正。去年我们在全省建筑业实行《务工须知》、《用工须知》两个告示板制度,要求各建筑工地必须悬挂。云坤书记给予了充分肯定,指示“‘用工须知,务工须知'要很好落实”。各建筑业要很好落实云坤书记的指示精神,并且要按照《两个须知》抓落实。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必须是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

三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国务院 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今年,我省已将农民工工资当期无拖欠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省政府已与各市、州签订了责任书。目标责任就是确保2006年农民工工资当期无拖欠。我们中省直单位必须努力做到不能发生拖欠,哪个单位发生拖欠,追究哪个单位的责任,并按国务院要求严肃处理。

四要依法加大清理陈欠农民工工资的力度。目前,大多数陈欠农民工工资已基本清理偿还,但余下的极少数陈欠问题,多数都是因工程质量纠纷、工程合同纠纷及工程款难以到位等因素所致。 2006年是国家要求清理建筑业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最后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中省直建筑业要抓紧进行清理,争取在2006年清偿完毕。自身能解决的抓紧解决,由于拖欠工程款无法偿还的,必须说明原因,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其尽快解决。

(三)加快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全面推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全面推行诚信制度,有利于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评价的方法主要是在劳动保障年检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劳动保障年检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劳动保障监察方式,通过年检,以书面报表的形式,对用人单位在年度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通过年检,建立起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评价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今年我厅又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吉劳社监字〔 2006〕52号),在中省直用人单位中开展评价工作。首先由用人单位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评价,评价出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企业,将发放证书和牌匾,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希望各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参与评价活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社会树立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

三、提高认识、加强学习,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自觉性

今天的会议叫学习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作会议,顾名思义也就是即部署工作又进行培训。下面我将对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和希望。

(一)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高度认识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这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劳动保障要实现的目标。劳动保障工作惠及整个社会,涉及所有人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节的是劳动力雇用、分配、保险、保障等各方面的关系。人们生存方面这些关系理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体现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保障的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者,能否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关系到每位员工和家庭整个企业单位、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因此,要立足本职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模范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加强学习,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自觉性。 2004年2月份,我们组织了两期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培训班,对中省直用人单位800多人进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业务的培训,经过培训,这些人在用人单位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较好的促使用人单位贯彻实施了劳动保障各项政策法规。二年过去了,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劳动保障工作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劳动保障立法进程的加快,这两年多又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生育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章,省政府《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林省鼓励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若干规定》等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了用工管理。但我们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掌握了解的不多,因而不可能贯彻落实到位。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来,每年应定期举办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关注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要求,不断丰富自身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贯彻落实好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负起对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我们国家推出了人力资源师管理职业,建议没有取得人力资源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这个职业的国家统一考试。企业在聘用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时,应优先从具有人力资源师资格的人员中录用。劳动保障部也正在考虑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持证上岗问题。衷心希望大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融汇贯通,帮助企业,帮助劳动者,也帮助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

(三)进一步支持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 10多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比较完整的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即:省厅监察处和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市州(科、处)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着监察队伍的壮大,在维护用人双方合法权益,落实有关法律规章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几年,中省直单位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衷心希望各部门单位继续在实际工作中,从自觉贯彻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支持配合劳动监察工作等方面,与我们一道完成好工作。省劳动保障厅反复强调要抓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严格依法办事,按程序行使监察职责。省总队明令《五不准》,最近我们还要研究进一步加强防范搞好自身建设的具体意见,请中省直单位支持配合我们工作的同时,也加强对省总队的监督,对我们劳动保障监察员不按规定程序执法,甚至吃、拿、卡、要、报的,及时反映给我们,经查实要坚决予以处理。

同志们,刚刚结束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和政协十届四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让我们认真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中省直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版权所有: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讯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路 1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