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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佩戴国家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吉劳社监字〔 2005〕284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22号)要求,我省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要佩戴国家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意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身份象征。统一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工作,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树立和维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标志的式样与涵义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

(一)胸牌的式样为:长方形图形(长: 82mm,宽:20mm),银灰底色,金属质地,上半部分为藏兰色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一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共两位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号;第二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并用汉语拼音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用横线“—”联接。

(二)臂章的式样为:藏兰底边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力度。中间的“执法带”表示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 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通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英文表述;下部的标志,天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工人和农民为主体的广大劳动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底部的“橄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标志的订制与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制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订制。各县(市)区要将取得专(兼)职资格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名单报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由市州统一报省厅,省厅按照我省的统一代号编码(详见吉林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统一代号表)报劳动保障部制作。将制作好的统一标志登记备案,发放到市州,由市州发放到县(市)区。调离劳动监察岗位的人员应将标志收回并逐级上报省厅备案。标志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否则将追究转借监察员的责任。不慎丢失的要登报声明并逐级报省厅备案。

四、标志的佩戴与使用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任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五、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没有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争取年内全面建立,形成劳动保障组织网络,并充实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不准非公务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具体事宜请各地与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联系电话: 0431-8952721 联系人:李诗宇

 

附: 1、吉林省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统一代号表

2、吉林省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统一代号表

3、吉林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标志号备案表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劳动保障 监察 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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