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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范围和免交的收费项目:

(一)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 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 括: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
(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 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含证书费);
(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 书费;
(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 8)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 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设立的收费项目:
•  工商部门收取的商品展销会资格证工本费;
•  税务部门收取的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年检证工本费,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各项登记类、证照类 和管理类收费;
•  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
•  城市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费;
(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 8)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 9)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
( 10)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员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车证工本费、机动车辆检验费;
( 11)经贸部门收取的酒类专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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