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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工字〔 2005〕363号

 

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2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

一、要加快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度。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以来,虽然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已达煤矿企业总数的 62%,仍有许多煤矿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各市州、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把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都参加工伤保险 。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流工作,定期通报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研究协商解决办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 。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我省已出台的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机制。

四、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应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煤矿企业 工伤保险 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 年 12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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