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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

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蛟就联办发〔 200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促进全民创业的积极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和《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长银发[2006]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以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境外就业人员、经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且呈带动就业倍增效应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 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从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有效证件毕业三年以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业的毕业生。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就业登录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有关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的城镇劳动者。

(五)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再就业兴办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法定代表人。

(六)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 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规定执行。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其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出国1年(含1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2年(含2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出国3年(含3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安置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 2-5万元的标准,视实际需要和还贷能力扩大贷款额度,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的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小企业,贷款期限可放宽到 2年,但贷款后一年内还贷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执行。

五、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首先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送经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项目在市内街道的贷款者直接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推荐证明。

(二)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小额担保贷款的初审部门,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局,由市就业服务局对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三)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借款人情况进行调查和现场审核,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为其承诺担保,并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要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收到借款和归还贷款后,须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交担保中心存档。

六、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申请小额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6份;

2、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3、《再就业优惠证》、复转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大中专毕业证、《失业就业登录证》、创业培训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4、《SYB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5、个人缴纳当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凭证及复印件1份;

6、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贷款申请人是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贷款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2、为其办理境外就业中介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3、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6份;

5、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存储备用金的银行三方签订的《吉林省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份;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偿保证书;

7、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出具的境外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承诺代偿书;

8、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份;

2、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6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4、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7、《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8、《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份;

9、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10、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企业的,须提供《合伙经营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6份;

11、证明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份;

1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贷款申请人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3、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和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份;

4、《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5、企业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和当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简历;

7、《贷款卡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份;

8、项目主要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9、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

10、董事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董事会成员签字);

1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复员转业军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份;

1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1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15、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及条件

(一)保证人担保

1、担保人担保贷款,保证方必须是在职国家公务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垂直管理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及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主要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农电、电厂、铁路等)职工;

3、对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反担保的,由担保中心对其单位支付工资情况调查后确认。

具体申请贷款需要的反担保人数应是: 2万元以下(含2万元)需要1人;2-5万元(含5万元)需要2人;5-10万元(含10万元)需要3人;10-15万元(含15万元)需要4人;15-20万元需要5人。

(二)有价证券(银行存折或存单、国债)抵(质)押。证券作为抵(质)押物后在相关单位冻结,证券一经办理反担保手续后,交由担保中心保管,贷款偿还后退回贷款人。

六、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规定执行。微利项目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十九个微利项目(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基础上,将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的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和仓储业(不含航空和铁路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和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业、教育和文化及体育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和饮料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纸制品业、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医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车辆维修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制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其他手工制造业、建筑装饰业等经营项目,均纳入我市的微利项目范围。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或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 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 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OO六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 小额担保贷款 意见

蛟河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2006年4月6日印发

(共印 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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