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小额信用担保贷款促进全民创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我市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乡劳动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经创业培训结业的城乡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万元左右;对境外就业及境外劳务输出人员,出国1年(含1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2年(含2年)以内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对有发展前景、有还贷能力的生产加工型经营项目,其贷款额度可以放宽到5万元左右。
(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根据安置就业人员人数,按人均 2-5万元的标准,视实际需要和还贷能力扩大贷款额度。
(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有发展前景并有还贷能力的生产加工型和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贷款期限可放宽到 2年,但贷款后一年内还贷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
五、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一)具备贷款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首先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送经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出具推荐证明。
(二)各乡镇街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小额担保贷款的初审部门,负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的情况进行实际勘查和鉴证,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三)市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对乡镇街上报的贷款人情况进行审查,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将承诺担保,并与其签订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银行贷款后,应将银行出具的还款收据交担保中心存档。此时,担保中心与贷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终止。
(五)经办银行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字样。
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及条件
1、担保人担保贷款,保证方必须是在职国家公务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垂直管理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及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主要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供电、农电、电厂、铁路等)职工;
3、对财政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提供反担保,由担保中心对其单位支付工资情况调查后确认。
具体申请贷款需要的反担保人数应是: 2万元以下(含2万元)需要1人;2-5万元(含5万元)需要2人;6-10万元(含10万元)需要3人;11-15万元(含15万元)需要4人;16-20万元需要5人。
2、有价证券(银行存折或存单、国债)抵(质)押。证券作为抵(质)押物后在相关单位冻结,证券一经办理反担保手续后,交由担保中心保管,贷款偿还后退回贷款人。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应付利息的50%提供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