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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劳动监察检查管理工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第276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第30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第489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4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7]第80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25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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