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程序

 

(一)技术市场管理

1、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批

  (1)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企业(含个体、私营)事业单位,经申请均可办理技术贸易机构。

  (2)成立一般技术贸易机构,由创办单位或个人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件。

  (3)申请成立建筑、医药卫生、食品及易燃易爆等特殊行业的技术贸易机构,必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申办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贸易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编制委员会联合审批。

  (5)申办冠“吉林市”、“吉林省”名的技术贸易机构,按有关规定报吉林市科学技术局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同时向蛟河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2、技术贸易机构的管理

  (1)经批准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发给《技术贸易许可证》。申办单位或个人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批件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请注册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技术贸易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 持由组织培训单位核发的《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开展技术交易活动。

  (3)技术贸易机构变更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场地以及分立、合并、停业等,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4)技术贸易机构必须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年度资格审查,并凭审验的《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到市工商局参加年检。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照、变卖、转借、抵押《技术贸易许可证》、《技术贸易资格证书》、《技术中介许可证》 及其它有关技术贸易的证件。

3、技术交易活动的管理

  (1)技术交易活动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超范围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2)开展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并到市科技局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须使用统一的技术合同文本。

  (3)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办理《技术中介许可证》,并向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注册。

  (4)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商品广告, 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报市工商局批准后方可刊播。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发布未经批准的技术商品广告。

(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1)凡有研究、开发和推广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拟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对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技术创新活动,含专利实施、成果推广、新产品(技术)开发、科学研究等,均可申报相应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亦可按《通知》期限或随时申报;申报项目需填报相应的 《项目申请书》或《竞标书 》并按要求撰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3)列项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接到《项目申请书》或《竞标书》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要对项目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列项单位在列项前要根据项目研究的所属行业(领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项目负责人要在论证会上进行答辩;

  (4)论证通过,由列项单位发布《列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

  (5)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每年都要向列项单位报送《资金预、决算》、《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实施进度情况。

  (6)项目结束,提交《验收申请书》、《项目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效益分析报告》、《推广扩散报告》、《用户证明》等验收材料,由列项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核发《验收证书》。

(三)科技成果管理

1、专利申报

  (1)凡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等,均可申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申报专利需提交固定格式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以及相关的图片、照片等;

  (3)专利申请可到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亦可按固定格式自行填写,以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每封挂号信函只能邮寄一件专利申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接到专利申请后下达专利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专利将在专利文献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无异议的,将下达《专利受权通知书》

2、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鉴)定

  (1)凡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含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申请技术成果的认(鉴)定;

  (2)申请认(鉴)定需填报《申请认(鉴)定审批表》、《产品(技术、工艺)开发的工作报告》、《技术工作报告》、 《效益分析报告》、《环保证明》、《用户证明》、《查新报告》等技术文件;

  (3)组织认(鉴)定单位在材料齐全后将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认(鉴)定委员会,对技术成果进行认(鉴)定评审,形成认(鉴)定意见,与会专家签字后,核发《认(鉴)定证书》。

3、成果申报、评定及奖励

  (1)凡经验收合格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成果;通过认(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的,均可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

  (2)申报成果奖需填报《成果报告表》,提供《认(鉴)定证书》或《项目验收证书》及在报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等证明技术成果的资料;

  (3)科技管理部门将报奖的成果进行初审、分类,组成行业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行业评审排序;

  (4)各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将年度上报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审定,评定奖励等级并按《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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