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蛟河市拆除工程 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开发、拆除施工单位,中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蛟河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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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拆除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拆除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拆除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需要拆除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基础设施工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构筑物,层数在2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在400平米以上的,均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对于不采用公开拍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拆除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拆除工程竞价拍卖和拆除工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查;
(二)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拆除工程竞价拍卖;
(四)规范房屋拆除市场,查处违法拆除行为;
(五)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六)参与拆除作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拟拆除工程的信息发布,拟拆除工程竞拍前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委托中介机构对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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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工程的残值进行拍卖;
市建设局负责拆除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查、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未取得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实施拆除施工和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拟拆除工程实行竞价拍卖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参与竞拍拆除工程。
第七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竞价取得拆除工程后,建设单位应与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双方法人机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二)被拆除房屋的结构、建筑面积、建筑年代等;
(三)拆除施工的履行期限;
(四)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权利和义务;
(七)拆除现场的管理与安全生产措施;
(八)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九)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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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
第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实施拆除作业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审查:
(一)拟拆除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防护措施;
(二)拆除作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三)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拆除作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资格证明文件;
(五)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六)办理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七)停止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手续;
(八)爆破拆除作业需持相关部门批件;
(九)拆除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
(十)公用建筑及基础设施保护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案;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拟拆除工程需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实施拆除作业。
办理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拍卖机构出具的竞价拆除工程成交确认书;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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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已完成的文书和拆迁范围图;
(四)拆除委托合同、拆除单位资质证书和项目经理证书;
(五)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条件审查意见书;
(六)拆除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施工单位市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予以颁发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拆除作业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道、占用绿地以及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拆除作业可能对周围建、构筑物产生危险或对周围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拆除作业现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作业现场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责。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拆除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同时所有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交底材料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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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施工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重新经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第十四条 拆除工程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拆除作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四)安全防护及脚手架检查验收记录;
(五)劳动用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六)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书;
(七)意外伤害保险资料
(八)拆除作业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拆除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手动工具和机械拆除房屋,应按从上至下分层拆除、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程序进行。
(二)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梯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同步,禁止采取立体交叉方式进行拆除作业。
(三)需倾覆的泥墙、砌体和简易结构房屋等,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必须达到被拆除物体高度的1.5倍以上;
(四)拆除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
(五)严禁超负荷使用机具,严禁机具带故障运转;
(六)进入拆除工程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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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
(七)在拆除作业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及其它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及拆除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方可继续施工;
(八)拆除作业现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
(九)遇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天气影响拆除作业安全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十)拆除作业现场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一)其它拆除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爆破拆除工程必须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施工,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打眼、装药、放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作业;
(二)在周边建筑物密集场所爆破时,应在爆破物上铺设掩护物;
(三)爆破前,应在爆破物四周安全地带设立警戒哨位及危险标志,告之周边居民等人员,并禁止行人、车辆通行;
(四)爆破后须经20分钟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五)进行建筑物爆破拆除设计,应考虑控制建筑倒塌时的触地震动;实行定向爆破拆除作业,必要时应在倒塌范围铺设缓冲材料或开挖防震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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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爆破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拆除作业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二)拆除作业时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拆除粉尘较大的建筑物,必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
(三)现场出入口地面实行硬化处理,配备清洗和污水排放设施。运输车驶出现场应冲洗车轮,运送残土车辆应采取封闭措施;
(四)拆除高处房屋的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装袋运输,不得抛掷;
(五)禁止在作业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第十八条 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接受拆除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与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拆除作业过程中出现有毒气体外泄、火灾爆炸、坍塌掩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排除险情,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及拆除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拆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及拆除施工单位不得瞒报事故或者阻挠、干预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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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军用房屋及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拆除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适合本办法。
拆除作业现场及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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