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以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吉林市政府关于《蛟河市2024年第1批次用地》下达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蛟河市2024年第1批次用地。
二、征地批准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市政函[2024]48号
3.批准时间:2024年5月31日
(收到批复时间:2024年5月31日)
4.批准用途:商业用地.
三、被征土地基本情况
1.位置(四至):地块1:蛟河市庆岭镇联江村范围内,用地面积为0.3757公顷。
2.涉及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单位:公顷
权属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耕地
|
种植园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其他土地
|
住宅用地
|
特殊用地
|
工矿用地
|
其他土地
|
旱地
|
园地
|
农村道路
|
其他草地
|
农村宅基地
|
|
工业用地
|
裸土地
|
庆岭镇联江村
|
0.03637
|
|
0.0104
|
0.0016
|
|
|
|
|
0.3757
|
四、被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旱地
|
0.3637
|
11.6000
|
46.4000
|
农村道路
|
0.0104
|
58.0000
|
0.0000
|
其他草地
|
0.0016
|
58.0000
|
0.0000
|
2.地上附着物补偿:无地上附着物。
3.青苗补偿:无青苗。
五、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及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0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被转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对土地转用决定不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拟征地公告张贴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