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2024年第1批次用地,需转用蛟河市庆岭镇联江村,共涉及1个乡镇街1个村。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人民政府现行的《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 [2020]250号)以及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在进行拟征地通知和拟征地公告后,根据实地测量数据,拟订《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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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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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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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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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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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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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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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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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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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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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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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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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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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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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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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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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
无地上物。
三、青苗补偿
无青苗。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乡(镇)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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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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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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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
补偿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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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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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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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岭镇联江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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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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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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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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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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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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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 0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六、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6条执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本村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此《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该在此公告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监督科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吴伟 联系电话:0432—67250950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