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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 《蛟河市人民政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1-12-01 14:08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14年7月14日修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蛟河市公安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于2022年1月5日前以书面文件资料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市政府办。逾期不再受理反馈。 

  联 系 人:段成亮  

  联系电话:0432—67250800  

  联系邮箱:jhswdk@163.com  

  邮寄地址:蛟河市民主路11号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收。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蛟河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2014年7月14日修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蛟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重要军事设施; 

  5.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 

  7.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公园及城市景观; 

  3.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根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和施放孔明灯、氧气炮、铁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极易引起火灾和环境污染的烟火类观赏品。 

  四、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本通告第三条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除外),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时间内,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象、环境监测结果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在确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放烟火类观赏品。 

  五、对于违反本公告经营烟火类观赏品的,根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违反第七条规定,在流通环节固定场所经营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体工商业户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形式的单位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在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孔明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经营除孔明灯以外其他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违反本通告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施放禁止施放的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二级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后施放烟火类观赏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施放的,或者在建(构)筑物上悬挂、垂吊施放的,或者在建筑物内、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施放的,或者采取其他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方式施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七、公安机关、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限放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经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机关);12315(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432—67250580(蛟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432—67223207(白天)、0432—67250918(夜间)(蛟河市应急管理局)。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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