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2016年吉林省病死动物及产品
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由相关市、县(市)畜牧局编制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市县级建设区域无害化处理场的布局和能力要求。
2.符合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建设标准。
3.无害化处理场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
三、验收方式
该项目须通过省畜牧业管理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补助资金。
注:1.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8-1
2.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防疫监督处
联系人:辛晓东;联系电话:0431-88906672。
附件2
2016年度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养殖基地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要求
一、建设任务及资金额度
2016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扶持龙头企业、省级重大牧业产业化项目养殖基地建设。每个项目给予奖补资金不高于60万元。
二、申报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2013年以来,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新建(含新扩建)并投入使用的自建养殖基地项目;省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我省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自建养殖基地项目。2014年以来已享受过奖补的龙头企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不重复安排。
(二)申报条件: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4.具备与畜禽病死率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5.符合“奖补标准”要求,并须提供龙头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材料:
1.2016年度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养殖基地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和环评验收材料;
3.养殖基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龙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养殖基地法人营业执照;
5.养殖基地建设平面图(标明建设区域);
6.最近一个饲养周期的畜禽养殖档案。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确认后,原件返回。
三、奖补标准
(一)新建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养殖基地奖补标准
1.生猪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基础母猪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育肥猪舍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室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自繁自育生产方式,设计年出栏生猪1万头以上;验收时基础母猪存栏200头、育肥猪存栏2000头以上。
2.母牛繁育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母牛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母牛批存栏1000头以上;验收时能繁母牛存栏500头以上。
3.育肥牛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育肥牛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年出栏育肥牛4000头以上;验收时育肥牛存栏1000头以上。
4.奶牛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奶牛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奶牛存栏规模1000头以上;验收时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5.肉羊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羊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年出栏肉羊8000只以上;验收时肉羊存栏2000只以上。
6.肉鸡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鸡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肉鸡年出栏15万只以上;验收时肉鸡存栏2万只以上。
7.蛋鸡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鸡舍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蛋鸡存栏规模5万只以上;验收时蛋鸡存栏2.5万只以上。
8.鸭、鹅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圈舍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鸭鹅存栏规模4万只以上;验收时鸭鹅存栏2万只以上。
9.肉兔养殖基地
(1)基础设施建设面积:兔舍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200平方米以上。
(2)畜禽养殖规模:设计基础母兔存栏规模5000只以上;验收时基础母兔存栏2500只以上。
项目验收时,畜禽饲养管理应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有机认证的相应管理水平。
(二)扩建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养殖基地奖补标准
扩建项目依照新建项目的奖补标准执行,但只对新扩建部分进行奖补,其新扩建部分必须达到各畜禽品种最低奖补标准。
注:1.项目资金分配额度表、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8-2
2.备案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
联系人:刘东辉;联系电话:0431-88906645;
电子稿上报邮箱:myjldh@163.com。
附件3
2016年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及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范围。2014年以来实施扩建、改建的和2015年以来新建成的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同一项目已享受过奖补资金的,不在奖补范围内。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范围。畜禽养殖场(小区)自行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行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已享受过奖补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同等条件下,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
二、申报条件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经过县级畜牧部门备案;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奖补标准;畜禽养殖档案规范,内容记录齐全。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必须是养殖场(小区)自行建设;资源化利用能力与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相匹配;设施运转成熟,实现常态化生产,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申报材料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2016年度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
2.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1.2016年度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
2.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奖补标准
(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奖补标准。
1.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自繁自育生产方式,验收时基础母猪存栏55头以上,育肥猪存栏400头以上,育肥猪畜舍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基础母猪畜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自繁自育生产方式,验收时基础母猪存栏110头以上,育肥猪存栏800头以上,育肥猪畜舍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基础母猪畜舍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室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2)育肥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育肥牛存栏200头以上,牛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育肥牛存栏400头以上,牛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3)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存栏150头以上,牛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存栏300头以上,牛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9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4)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存栏250只以上,羊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存栏500只以上,羊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饲料储藏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足够的运动场,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5)肉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存栏1万只以上,鸡舍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存栏2万只以上,鸡舍面积24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6)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产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鸡舍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产蛋鸡存栏3万只以上,鸡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7)鸭、鹅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成龄鸭鹅存栏1万只以上,圈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成龄鸭鹅存栏3万只以上,圈舍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8)兔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存栏基础母兔1300只以上,兔舍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验收时存栏基础母兔2600只以上,兔舍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等100平方米以上。
(9)蜂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5万元。验收时存栏蜂群200箱以上,越冬室3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取蜜间等40平方米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验收时存栏蜂群400箱以上,越冬室500平方米以上,办公室、技术服务室、取蜜间40平方米以上。
项目验收时,畜禽饲养管理应达到无公害或绿色、有机认证的相应管理水平。
2.扩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扩建项目依照新建项目的奖补标准执行,但只对扩建部分进行奖补,其扩建部分必须达到新建项目各畜禽品种最低奖补标准。
3.改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项目只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设施改造项目。设施化改造包括自动或半自动供水、供料、通风、?粪等设施设备。改建项目必须达到新建项目各畜种最低奖补标准,其改造部分必须明确清晰,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猪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系统,且标准不低于每10头猪2个水嘴;具有自动供料系统;具有利用风扇通风的排气式通风模式等非自然通风设施;具有自动清粪系统。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自繁自育生产方式,年出栏1000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55头以上,育肥猪存栏400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自繁自育生产方式,年出栏2000头以上,基础母猪存栏110头以上,育肥猪存栏800头以上。
(2)育肥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牛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槽,且标准不低于每头牛40-50厘米饮水槽或不低于15-20头牛一个饮水碗;具有不小于9或17立方米可移动TMR机一台;牛舍自然通风,且具有自动清粪设备。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年出栏肉牛400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年出栏肉牛800头以上。
(3)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牛舍内同时具有自动恒温饮水槽,标准为不低于每25头牛一个饮水器或35头牛一个1134升饮水槽;具有不小于7或14立方米TMR机一台;牛舍自然通风,具有自动清粪设备。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产奶牛存栏150头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产奶牛存栏300头以上。
(4)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羊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槽;具有不小于5或7立方米TMR机一台;羊舍自然通风,具有自动清粪设备。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年出栏500只以上,存栏250只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年出栏1000只以上,存栏500只以上。
(5)肉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鸡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系统且饮水器摆放均匀、水温可控;具有自动给料系统;鸡舍具有风机、风网设备等,通风模式为非自然通风模式,如负压通风模式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年出栏8万只以上,批次出栏2万只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年出栏16万只以上,批次出栏4万只以上。
(6)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鸡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系统且饮水器摆放均匀、水温可控;具有自动给料系统;鸡舍具有风机、风网设备等,通风模式为非自然通风模式,如负压通风模式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产蛋鸡存栏2万只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产蛋鸡存栏4万只以上。
(7)鸭、鹅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鸭(鹅)舍同时具有自动饮水系统、自动给料系统;鸭(鹅)舍具有风机、风网设备等,通风模式为非自然通风模式,如负压通风模式等。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成龄鸭鹅批次出栏2万只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成龄鸭鹅批次出栏4万只以上。
(8)兔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奖补标准
改建后,兔舍内同时具有自动饮水、饮水加药装置。兔舍内具有专用饲道、粪尿沟,且宽度合理;兔舍内有通风设备、保温设施、屋顶有喷淋降温设备;具有专用的投料和清扫冲洗设备。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10万元。年出栏4万只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年出栏8万只以上。
(二)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奖补标准。
1.造粒生物有机肥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建设粪便储存翻倒车间、温控发酵车间(池)、烘干与混合粉碎车间、造粒包装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购置安装配套的粪便输送、翻倒、搅拌、烘干、粉碎、筛分、造粒、通风等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备质量化验、运输等附属设施设备;日均处理粪便能力10吨以上,年生产有机肥能力1000吨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40万元。建设粪便储存翻倒车间、温控发酵车间(池)、烘干与混合粉碎车间、造粒包装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购置安装配套的粪便输送、翻倒、搅拌、烘干、粉碎、筛分、造粒、通风等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备质量化验、运输等附属设施设备;日均处理粪便能力20吨以上,年生产有机肥能力2000吨以上。
2.生物质燃料块(棒)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20万元。建设粪便晾晒风干车间、烘干车间、压块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购置安装固液分离、输送、烘干、压块、包装、通风等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备搬运、运输车辆;日均处理粪便能力10吨以上,年生产生物质燃料块(棒)能力1000吨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40万元。建设粪便凉晒风干车间、烘干车间、压块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购置安装固液分离、输送、烘干、压块、包装、通风等成套加工生产线;配备搬运、运输车辆;日均处理粪便能力20吨以上,年生产生物质燃料块(棒)能力2000吨以上。
3.沼气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奖补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30万元。建设厌氧发酵罐容积300立方米以上,储气罐(柜)150立方米以上;建设罐体外保温房(棚)、粪便储存、混合车间300平方米以上;污水沉淀池、升温预处理池、沼液氧化池(塘)400立方米以上;采暖和沼气脱硫、储存、输送、利用及污水沼液输送等设施设备齐全,配置科学、合理;日均处理畜禽粪污能力10吨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50万元。建设厌氧发酵罐容积500立方米以上,储气罐(柜)250立方米以上;建设罐体外保温房(棚)、粪便储存、混合车间400平方米以上;污水沉淀池、升温预处理池、沼液氧化池(塘)600立方米以上;采暖和沼气脱硫、储存、输送、利用及污水沼液输送等设施设备齐全,配置科学、合理;日均处理畜禽粪污能力20 吨以上。
符合以下条件的奖补80万元。建设厌氧发酵罐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储气罐(柜)500立方米以上;建设罐体外保温房(棚)、粪便储存、混合车间500平方米以上;污水沉淀池、升温预处理池、沼液氧化池(塘)800立方米以上;采暖和沼气脱硫、储存、输送、利用及污水沼液输送等设施设备齐全,配置科学、合理;日均处理畜禽粪污能力40吨以上。
注:1.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8-3
2.备案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加工管理处
联系人:滕飞;联系电话:0431-88906650
电子稿上报邮箱:17790093186@163.com。附件4
2016年度畜禽屠宰厂(场)
质量安全链项目申报要求
一、建设任务及资金额度
(一)建设目标。以屠宰环节为中枢,建立上接标准化养殖场,下连直销摊床的品牌化可追溯产销链条。扶持屠宰企业注册商标、创立品牌;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加强与上游规模养殖,下游消费的对接和合作,树立质量安全信誉,建设稳定的产销渠道,常态化社会监督,以稳固的产销关系让消费者放心。
(二)资金额度。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新建项目奖补不超过50-80万元,改(扩)建项目奖补不超过30万元,具体奖补额度根据建设规模、屠宰能力、改(扩)建的具体内容和验收结果综合确定。
二、奖补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奖补范围。
奖励2015年以来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验收合格的新建及改(扩)建畜禽屠宰厂(场),通过更新淘汰原有县以上不达标畜禽屠宰厂(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二)申报条件。
1.2015年以来符合畜禽屠宰许可设置条件新建及改(扩)建的畜禽屠宰厂(场)。
2.有良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信誉,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件。
3.有良好的产销合作关系,三年内无产销合作信誉投诉。
4.积极配合行业部门监督检查,三年内无整改记录。
5.自愿接受行业协会监督,在行业内具有技术领先、管理规范等发展优势。
6.具有一定的质量管控能力和检验检测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执行规范。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齐全,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年内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整改记录。
三、奖补标准
(一)新建奖补标准。
1.生猪屠宰厂(场)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新建Ⅰ级(设计屠宰量300头/h以上)生猪屠宰厂(场),给予奖补不超过80万元。新建Ⅱ级(设计屠宰量120-300头/h)生猪屠宰厂(场),给予奖补不超过55万元。新建Ⅲ级(设计屠宰量70-120头/h )生猪屠宰厂(场),给予奖补不超过50万元。
2.牛、驴、羊、犬屠宰厂(场)
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和《吉林省牛、驴、羊、食用犬屠宰厂(场)设置规定》,奖补标准如下:
牛、驴屠宰厂(场)符合Ⅰ型标准(每小时屠宰30头以上),给予奖补不超过80万元;牛、驴屠宰厂(场)符合Ⅱ型标准(每小时屠宰5头至30头),给予奖补不超过55万元;牛、驴屠宰厂(场)符合Ⅲ型标准(每日屠宰20头至35头)给予奖补不超过50万元。
羊、犬屠宰厂(场)符合Ⅰ型标准(每小时屠宰60只以上),给予奖补不超过80万元;羊、犬屠宰厂(场)符合Ⅱ型标准(每小时屠宰10只至60只),给予奖补不超过55万元;羊、犬屠宰厂(场)符合Ⅲ型标准(每日屠宰40至70只),给予奖补不超过50万元。
3.鸡、鸭、鹅屠宰厂(场)
根据《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和《吉林省鸡、鸭、鹅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符合Ⅰ型标准(5000只/h以上),给予奖补不超过80万元;符合Ⅱ型标准(3000只/h至5000只/h),给予奖补不超过55万元;符合Ⅲ型标准(500只/h-3000只/h),给予奖补不超过50万元。
(二)改(扩)建奖补标准。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屠宰条例》,改(扩)建屠宰车间、屠宰生产线、冷库、化验室,更新污水处理设备、消毒池、无害化处理焚烧炉等2015年投资额在210万元以上的各畜种屠宰厂(场)奖补不超过30万元。
四、申报要求
1.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填报项目申报书,由市县畜牧局会同财政局结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核后向省畜牧局上报项目拟确定名单,由省畜牧局负责开展项目现场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县财政局兑付资金,市县需要资金兑付情况报省备案。
2.屠宰企业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主要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4.畜禽养殖、屠宰、销售的可追溯管理方案。
5.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项目和制度资格。
6.改(扩)建主要设施设备及资料。
7.相关验收材料。
注:1.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8-4
2.申报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姜玉平;联系电话:0431-88906642
电子稿上报邮箱:13578687085@163.com。
附件5
2016年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市)创建项目申报要求
一、创建任务
参照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会同省农委、省水利厅,2016年安排项目资金150万元,创建一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试点,进一步提高全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创建范围和资金安排
确定九台区、德惠市、梅河口市、永吉县、辉南县、前郭县、抚松县、洮北区、舒兰市、伊通县等10个县(市、区)为首批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试点,2016年,每个县(市)安排创建资金15万元,共150万元。
三、验收办法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采取统一制定方案、考核办法,按照县创建、市(州)考核、省命名的方式进行,不参与畜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统一验收。2016年初启动,创建时间两年,2017年底由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水利厅共同组织考核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获得“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县(市、区),将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联系人:赵晔;联系电话:0431-88906642
附件6
2016年吉林省畜禽良种
培育推广建设项目申报要求
一、支持范围与申报条件
(一)生猪
1.现代化种猪场建设。优先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化种猪场。申报项目为2012年以来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新建的企业,猪舍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种猪超过1500头,全部采取自动给料、自动通风设施。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种猪引进,自动给料、自动通风及相关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的补贴。2015年扶持过的项目不再扶持,已享受过相关补贴的投资不计算在累计投资额内。
2.扩繁场建设。支持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种猪场扩能升级,提高种猪生产性能和设施化水平。申报项目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4项条件:取得市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猪场占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或合同或协议为准);有自动给料和自动通风设施;能繁母猪产床超过125个,验收时产床在产母猪80头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种猪更新,自动给料、自动通风及相关环境设施、设备改造的补贴。2013年以来已扶持过的单位不再扶持。
3.品种培育。支持东辽黑猪、吉林花猪选育提高,支持精气神山黑猪新品种和巴松配套系新品系的培育,打造地方优质特色猪新品种、新品系。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以省级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依托,成立职责明确的专家组,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二)肉牛
1.优质肉牛冻精补贴。重点对肉牛生产大县的基础母牛规模饲养户使用优质肉牛冻精实施补贴,此项目不需要申报。
2.品种培育与扩繁。支持长白山黑牛和草原红牛新品种的培育,满足我省高档牛肉生产对种源的需求。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依托省级科研机构,成立职责明确的专家组,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3.种公牛站建设。支持种公牛站通过更新种公牛和冷冻精液生产设备进行扩能升级,提升冷冻精液产品质量。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存栏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种公牛的更新、相关设备购进和环境设施改造的补贴。
4.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通过持续选育,提高核心育种群质量。申报项目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通过国家评审的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核心育种群选育相关环境设施改造、设备购进、核心群补充与扩繁、核心群性能测定等方面的补贴。
5.畜牧繁改设备更新。为缓解全省市、县液氮罐陈旧影响畜牧繁改工作的难题,对全省各市、县繁改单位液氮罐进行更新,推动标准化人工授精站点建设。此项目不需要申报。
(三)羊
1.品种培育。支持西部肉羊饲养集中区开展肉用新品系的培育进度,提高养殖效益。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羊场,具有品种培育的前期基础,以省级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依托,成立职责明确的专家组,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2.种羊场建设。支持一批种羊场种羊扩能升级,提高种羊供种能力。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是取通过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羊场占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以土地使用证或合同或协议为准),羊舍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基础母羊存栏500只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补助用于种羊场环境设施、设备改造,种羊更新、种羊选育等方面的补贴。
(四)禽
1.祖代肉种鸡引进补贴。支持祖代肉种鸡场从国外引进祖代肉种鸡,增加供种能力,补贴资金用于祖代肉种鸡引种补贴。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于2015年从国外引进祖代肉种鸡的种鸡场。原则上,祖代肉种鸡引进按照实际引种资金的25%给予补贴,每个祖代肉种鸡场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品种培育。支持吉林芦花鸡选育提高,扩大核心群数量,达到畜禽品种审定的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依托省级科研机构,成立职责明确的专家组,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五)兔
支持从国外引进优良种兔,提高供种能力,满足全省肉兔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申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且于2015年从国外引进原种兔的祖代兔场,须现有从国外引进祖代种兔3000只以上。原则上,祖代肉种兔引进按照实际引进资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祖代肉种兔场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六)蜂
支持适合我省发展的高产优质品种、品系的培育,增强供种能力,提高产蜜性能,促进蜂产业健康发展。申报项目单位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科研单位,科研力量雄厚,成立职责明确的专家组,具有科学详细的育种计划、技术路线和阶段性目标,有与项目建设相配套的资金。申请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育种群的更新和扩繁、性能测定相关试验及设备购进等方面的补贴。
(七)种畜禽检测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要求,重点开展种畜精液质量检测和后裔测定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禽系谱档案。此项目不需申报。
二、申报、审核和验收方式
1.畜禽品种培育项目。省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申报品种培育与扩繁项目,由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申报材料以联合文件形式上报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市县级申报的项目,由市县畜牧局会同财政局将相关项目申报单位编制的申报材料以联合文件形式上报省畜牧局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畜禽品种培育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4)、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可行性报告模式)、经费预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省里支持的培育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各项目单位单一品种培育项目只能申报1个。
2.畜禽品种引进项目、种公牛站建设项目、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项目、现代化种猪场建设项目、生猪扩繁场建设项目、种羊场建设项目,由市县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工作。
一是畜禽品种引进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畜禽品种引进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1)、引种合同(包括与国外供种公司的合同和与代理公司的合同)、进出口审批表、出入境检疫证明、入境报关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是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种公牛站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5)、农业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购买种公牛和冷冻精液生产设备发票复印件。
三是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6)、国家级肉牛核心育种场认定文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可行性报告模式)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是现代化种猪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现代化种猪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2)、种猪引进证明(引种证明或产地检疫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自动给料和自动通风等设施购买发票等复印件。
五是生猪扩繁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生猪扩繁场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自动给料和自动通风设施购买发票等复印件。
六是种羊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种羊场建设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8-5-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注:1.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8-5
2.申报和备案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畜牧发展处
联系人:迟俊杰;联系电话:0431-88906891。
附件7
2016年吉林省家养
梅花鹿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要求
一、梅花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扶持双阳、东丰、四平、敖东、长白山等5个品种(系)的梅花鹿引种、改良、扩繁,扶持梅花鹿原种场(扩繁场)基础设施改造。
1.申报条件:申报梅花鹿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取得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梅花鹿原种场(扩繁场),规章与管理制度健全;种鹿品种、谱系清楚,繁育档案资料记录齐全,种鹿质量符合品种标准。
种公鹿群规模在50头以上,种质公鹿个体综合评定二等以上。种公鹿年龄在3-9岁,体形中上等,产茸量(3岁三杈鲜茸重)在5.2斤以上并且茸型对称的在35头以上。
种母鹿群规模200头以上,种质母鹿个体综合评定二等以上,群体受胎率不低于93%。种质母鹿年龄在3-7岁,体形中上等的140头以上。
2.申报要求: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40万元。
3.申报材料:家养梅花鹿项目申报表(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经确认后退回,下同)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种鹿档案材料。
二、梅花鹿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2015年底前通过新建、改扩建并存栏规模达500-1000头及1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1.申报条件:梅花鹿现存栏500-1000头(不含1000头)及1000头以上,鹿圈舍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室、消毒室、技术服务室、病死鹿无害化处理间。梅花鹿圈舍最佳方位应选择座北朝南建筑,舍内地面应有一定坡度,运动场最佳坡度一般在5°坡以上为宜。
2.申报要求:500-1000头(不含1000头),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20万元;1000头以上,每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3.申报材料:家养梅花鹿项目申报表(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梅花鹿产品精深加工与开发项目
对省内从事梅花鹿产品精深加工、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2015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申报条件: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商标产品不少于5种,2015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产业化生产销售已形成规模,带动作用强。2015年度企业对以梅花鹿为主要原料或主要功效的产品提高生产能力或产品品质的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
2.申报要求: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家养梅花鹿项目申报表(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产品注册商标原件及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原件;相关科技成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产品专利证书、品牌产品认证批复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应的投资支出票据。
四、梅花鹿鹿茸干燥新技术项目
该项目用于引导改进梅花鹿鹿茸干燥工艺。重点支持省内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采用超低温冻干新技术改进鹿茸干燥工艺,引导梅花鹿茸销售由鲜品向干品转变。
1.申报条件:梅花鹿现存栏1000头(含1000头)以上,有独立的鹿茸加工处理间,有配套超低温冻干设备(冻干设备有效干燥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冷井最低温度≤-60℃(空载),捕水能力100kg/24h)。2015年实际处理鹿茸500公斤以上。
2.申报要求: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设备发票价格的30%,最高补助20万元。
3.申报材料:家养梅花鹿项目申报表(附件);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超低温冻干新技术配套设备发票。
五、梅花鹿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项目
计划委托具备相关检验监测能力的科研机构抽检梅花鹿产品样品,使用经费60万元,由省本级申报。
六、梅花鹿产业溯源体系建设项目
该项目资金用于梅花鹿信息追溯系统数据库开发,由省本级申报。
注:1.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详见附件8-6
2.备案材料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奶业管理处
联系人:张友良;联系电话:0431-88906693
电子稿上报邮箱:jlmyjnb@163.com。
附件8-1
吉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场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法人姓名
|
|
建设单位
|
|
联系电话
|
|
建设地点
|
市(州) 县(市) 乡镇 村屯
|
投资主体
|
政府□ 企业□ 股份制□
|
经营期限
|
年至 年
|
建设形式
|
单独建设□ 联合建设□
|
联合建设形式
(单独建设无需填写)
|
|
场区占地面积(M2)
|
|
处理车间占地面积(M2)
|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
无害化处理设备
|
|
病死动物收集运输
方式
|
|
日处理量(吨)
|
|
年处理量
(吨)
|
|
实际投资
|
万元
|
自筹资金
|
万元
|
申请补助
资金
|
万元
|
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
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及批准文号(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县(市)畜牧
部门意见
|
(畜牧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州)畜牧
部门意见
|
(畜牧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附件8-2
2016年度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养殖基地
建设项目名称
|
|
法人姓名
|
|
建设企业
|
|
联系电话
|
|
获得省级、国家级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间
|
年 月
|
养殖品种
|
|
环评批复文号
|
|
环评验收报告(表)文号
|
|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
|
是否具有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
|
是□ 否□
|
是否具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
是□ 否□
|
建设地点
|
市(州) 县(市) 乡镇 村屯
|
建设时间
|
年 月
|
建成时间
|
年 月
|
申请补助资金
|
万元
|
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占地面积(M2)
|
|
饲料储藏室或场地面积(M2)
|
|
其他附属设施面积(M2)
|
|
畜禽舍面积(M2)
|
基础母畜舍面积 (M2)
其中:
育肥畜禽舍面积 (M2)
|
牛羊运动场地面积(M2)
|
|
设计畜禽年出栏规模(头只)
|
|
设计畜禽批存栏规模(头只)
|
|
已出栏畜禽数量
(头只)
|
|
现存栏畜禽数量
(头只)
|
|
该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
市(州)或县(市)畜牧部门意见
|
(畜牧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附件8-3-1
2016年度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法人姓名
|
|
建设地点
|
县(市、区) 乡镇 村屯
|
联系电话
|
|
养殖档案建立情况
|
完善□ 较完善□ 未建立□
|
养殖品种
|
|
建设方式
|
自主建设经营□ 参股□ 租赁□
|
经营期限
|
年至 年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
动物防疫
合格证编号
|
|
场(区)占地面积(M2)
|
|
饲料储藏室
或场地
面积(M2)
|
原有面积
|
|
其他附属设施面积(M2)
|
|
畜禽舍面积(M2)
|
原有
面积
|
|
建后面积
|
|
建后
面积
|
|
原有养殖规模
(头、只)
|
年出栏
|
|
基础母畜存栏
|
|
建后养殖规模(头、只)
|
年出栏
|
|
基础母畜存栏
|
|
批存栏
|
|
批存栏
|
|
申请补助资金
|
万元
|
项目建设时间
|
年 月———— 年 月
|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
市(州)或县(市)畜牧部门意见
|
(畜牧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附件8-3-2
2016年度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
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建设地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法人姓名
|
|
建设地点
|
市(州) 县(市) 乡镇 村屯
|
联系电话
|
|
项目建设完成时间
|
年 月
|
经营期限
|
年至 年
|
养殖场
(小区)名称
|
|
粪污种类
|
|
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主要建设模式
|
生物有机肥生产模式□ 生物质燃料生产模式□ 沼气能热电转换模式□
|
粪便储存翻倒车间、温控发酵车间(池)、烘干与混合粉碎车间、造粒包装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M2)
|
|
粪便凉晒风干车间、烘干车间、压块车间、仓储库房等基础配套设施建筑面积(M2)
|
|
厌氧发酵罐容积(M3)
|
|
储气罐(柜)容积(M3)
|
|
罐体外保温房(棚)、粪便储存、混合车间建筑面积(M2)
|
|
污水沉淀池、升温预处理池、沼液氧化池(塘)建筑容积(M3)
|
|
日处理粪便(污)
能力(吨)
|
|
年生产生物有机肥或生物质燃料块(棒)能力(吨)
|
|
申请补助资金
|
万元
|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
市(州)或县(市)畜牧部门意见
|
(畜牧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财政部门盖章)
201 年 月 日
|
附件8-4-1
2016年度畜禽屠宰厂(场)
质量安全链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法人姓名
|
|
建设单位
|
|
联系电话
|
|
吉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职务
|
|
建设地点
|
市(州) 县(市) 乡镇 村屯
|
投资主体
|
政府□ 企业□ 股份制□
|
经营期限
|
年至 年
|
屠 宰
种 类
|
|
建设规模、
(级、型)
|
|
厂区占地面积(M2)
|
|
屠宰量(头、只)
|
|
车间占地面积(M2)
|
|
无害化处理方式
占地面积(M2)
|
|
建设投资
|
万元
|
自筹资金
|
万元
|
申请补助
资金
|
万元
|
建设性质
|
新建□ 改、扩建□
|
建设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项目具体建设内容:
|
新建有关部门验收意见及批准文号和改(扩)建相关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
畜产品质量安全或屠宰业务主管
科(处)、站(所)负责人签字:
|
|
市(州)或县(市)畜牧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市(州)或县(市)财政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201 年 月 日
|
附件8-5-1
2016年畜禽品种引进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所属地区: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