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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7-23 13:29  
    
 
  办理变更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或实际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时,应首先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涉及税种变更时,同时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DJ1012)。
  纳税人填登完毕表格后,将表格交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同时相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原件或复印件;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和《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
  (四)原《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DJ1009);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纳税人填登完毕的表格,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应提交的附列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交纳税人。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9003)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9204)转相关环节办理。
  二、审核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登完毕的《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在《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或《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DJ1012)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三、变更清税检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转税务检查环节进行清税检查,清缴税款票证: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纳税人不能承担变更前纳税义务的;
  (二)变更注册类型的;
  变更登记清税检查,应填写《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JC9015),制作《税务检查结论》(JC4321)或《税务处理决定书》(CF4301)。纳税人凭《税务检查结论》(JC4321)或《税务处理决定书》(CF4301)、《发票缴销登记表》(FP1035)及完税证明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办理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审核无误后,应在《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或《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DJ1012)上加盖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
  四、发证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DJ1012)及有关资料;《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台账》(DJ6010)上签收并领取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DJ5032~DJ5041);同时,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并交纳工本费。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处理。s
  六、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定期制作《变更纳税人清册》(DJ6015)。
  七、相关资料归档
  (一)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二)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登记变更表》(DJ1011);
  (四)《纳税人应纳税种变更表》(DJ1012);
  (五)《税务检查结果明细表》(JC9015);
  (六)《发票缴销登记表》(FP1035);
  (七)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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