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下列表格:
(一)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
(二)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填写《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DJ1008);
(三)《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DJ1009)。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登记管理环节,并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受理、审阅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交纳税人。
对纳税人申办事项需转办的,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WS9003)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WS9204)转相关环节办理。
二、审查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对纳税人报送的已填制完毕的表格,进行分类审核并转相关管理环节进行实地调查:
(一)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二)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三)经实地调查符合要求的,调查人员应在《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DJ1008)、《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DJ1009)中签署意见后,转登记管理环节。
三、发证
对符合规定准予登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在上述表格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DJ5032~DJ5041),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4105)领取《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原件并在《税务登记台账》(DJ6010)上签收,同时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
四、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件到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它存款账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登记管理环节应将纳税人的全部账户登录在税务登记表上。
五、违法违章处理
税务登记管理环节发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开业登记的,按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六、相关资料归档
(一)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相应的《税务登记表》(DJ1001~DJ1007);
(六)《代扣代缴义务人情况表》(DJ1008);
(七)《纳税人应纳税种登记表》(DJ1009);
(八)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