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采设计审批
1.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由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建(构)筑物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各级政府或建筑物所属法人同意开采文件;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2.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 (1)铁路部门同意开采的文件; (2)具由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铁路下压煤开采设计》及图件; (3)本矿井在铁路邻区地表移动变形观测资料或条件相近的邻近矿井资料; (4)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5)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煤业公司的初审意见; (6)安全预评价报告;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 3.水体下压煤开采设计 (1)具由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水体下压煤安全开采设计》及图件; (2)本矿井以往在水体下安全开采总结报告和冒落带、导水裂隙带(两带)观测资料(条件相近的邻矿井资料也可); (3)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4)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5)安全预评价报告; (6)水体所属单位、部门同意开采文件; (7)其它必要文件资料等。 (二)试采报告审批 1.“三下”试采总结报告; 2.煤矿企业申请文件; 3.省煤业公司或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4.安全评价报告。
蛟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