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指南

 

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
※ 离开户籍所在城市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的;
※ 打算在异地居住30以上;
※ 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
※ 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流动人口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育龄流动人口持合法相关证件有权要求户籍地相关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现居住地:同管理、同宣传、同服务;
 二是离开户籍地前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三是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四是15日内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如果您离开户籍所在地出去务工或经商请您携带以下证件:1、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3、已婚妇女需提交避孕证明;违法生育的需提交处理证明、执行情况证明。
  由所在村(居民委)开具婚育状况证明到乡镇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由乡镇委托村级办理。

四、流动人口免费服务项目
※ 孕情、环情监测、避孕药具;
※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 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