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办理

一胎生育证明的发放所必备的证件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怀孕前后,凭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夫妻结婚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胎生育证明:
1、双方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初婚者出具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上标注:初婚;
3、再婚和丧偶者出具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出具的离婚和丧偶证明及无子女证明;
4、夫妻双方生育过一个孩子,但未成活,出具孩子的死亡证明及综合材料;
5、动员办证夫妻参加出生缺陷干预,结婚登记的年龄与法定年龄不足九个月的需要提供孕检证明。
生育证明的发放机关
1、一胎生育证明由乡镇街区计生部门登记发放;
2、再生育证明由县(市)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发放;
3、病残类和涉外生育证明由吉林市计生委审批发放;
4、因婚姻关系,女方户口在一年以上未能迁入我市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根据户籍地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由我市乡两级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生育证明;
5、对流动人口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龄妇女的户籍地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