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办理流程 :

(一)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

2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办理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工作的机构:劳动保险科。

结果反馈:

市劳动保障局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432 — 725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