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病历资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险科,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向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二)鉴定: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通知,及时通知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到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由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办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机构为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结果反馈:

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后,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将鉴定结果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吉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联系电话: 0432 — 725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