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办理机构
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蛟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劳动争议仲载办公室,具体负责劳动争议仲载工作。
二、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程序
1、当事人从知道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有不可抗力和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除外),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以上,职工为申诉人的,要逐一在申诉书上签字,单位为申诉人的,逐一在申诉书上加盖公章。
3、三人以上同一争议理由提起集体申诉的,当事人应推举1人为代表参加庭审活动;5人以上的,可以推举2人为代表参加庭审活动。
4、推举代表人推举人必须逐人在推举代表人委托书上签字并画押,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5、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它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并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6、仲裁委员会应对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按规定予以立案,向申诉人发立案申请,向被诉人发应诉通知,有符合立案条件的,由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7、被诉人接到应诉通知后,答辩期为15天,答辩期满即可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经被诉人同意,可缩短答辩期,提前开庭审理案件。
8、答辩期同被诉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一式3份。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审理。
9、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当事人可在不予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当事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11、被诉人不应诉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案件处理。仲裁委员会可以以申诉人的申诉为依据,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12、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应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对违反纪律多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仲裁员(首席)责令退出仲裁庭,申诉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按缺席审理,委托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资格。
13、当事人对争议同意进行调解的,可由仲裁员主持在开庭前或庭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再无主张权利。
14、对裁决的案件,自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5、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决定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其中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6、当事人对仲裁合议庭组成人员除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外,可各自选择一名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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