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加5分,省级三好(优秀)学生加3分。
2、为保证和加强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学习日、俄语的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可降5分录取。
3、普通高中招生,部队子女入学照顾政策按吉市政发[2002]21号文件执行,降10分录取。“高职”(含“3+2”高职班)、“中职”的招生,部队子女照顾政策按省政府和省军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4、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降5分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不含少数民族高中)按省政府[1999]86号文件规定,降1分录取。
6、高师分院和乡以下(含乡)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报考师范类学校加10分投档录取。
7、见义勇为模范本人或子女的照顾,按省人大《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降10分录取。
8、革命烈士子女降20分投档录取。
9、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上述奖励政策不能兼得和相加,如有两项以上,取最高值项。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其中归侨、归侨子女凭归侨证;华侨子女凭护照)及其复印件,建档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逾期不予受理。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有关部门不得出具假证明,如发现在中考照顾加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